全球滚动:杭州女童坠亡案,家属能否提抗诉?
杭州女童亡案一审宣判,将女童遗忘在电梯里的保姆吴秀芳,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此孩子家长表示将要抗诉,家属所谓抗诉能否达到效果?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应该很多人都听说过,杭州一个保姆带着小孩坐电梯,结果1层出电梯的时候没有及时把孩子带出来,后续这个小孩是在8层自己出了电梯,不幸从过道窗台坠落到2层平台身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现在定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家属表态说要抗诉,认为不用坐牢不合理。
这个判决书没有公开,但是法院是发了一段文字,这里边对定罪理由是这么描述的:吴秀芳明知对幼儿而言电梯为较大风险场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将幼儿单独滞留在电梯内,以致发生幼儿单独走出电梯并爬窗坠楼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
从这个内容也可以看出来,实际上保姆的行为是将幼儿滞留在电梯内,法院认为这跟孩子的死亡结果是有因果关系的,虽然窗台高度偏低、无防坠装置也影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我理解法院是将幼儿被滞留在无人看护环境统一视为了危险环境。
等于是吴秀芳把一个低龄幼儿滞留在危险环境导致了死亡,因而也认定了因果关系。当然这是我的理解,将来如果判决书出来可以再看看。
实际上这个案子比较有争议的,应该是保姆的主观状态,法院认定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家属提出了间接故意,这其实一直是区分的一个难点。
我们说过失分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疏忽大意就是说你本来应该预见到但是没有预见到,而故意分成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就是放任的心态。
那么这个保姆当时的心态是疏忽大意才导致孩子被滞留,还是她觉得孩子留不留在电梯内无所谓?目前看法院采信的是前者。
这里边有一个细节很重要,就是当电梯门要关上的时候,保姆用小车试图把门挡住,这一下说明她并不是放任的心态。
所以我认为目前定性过失是合理的。
那家属这边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刑事案件是不能由被害人家属提起抗诉的,他只能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而这个罪名一开始就是检察机关起诉书里提的,所以我认为他们说服检察机关改变罪名抗诉的可能性比较低。
至于说这个量刑,法院认定了吴秀芳在警方上门排查时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还有认罪悔罪。她这个情节属于较轻的,依法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档,再加上前边的从轻情节,判一缓二是在正常范围之内的。
类似案例其实可以参考之前的货拉拉案,货拉拉司机也是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个是判一缓一,比她这个缓刑考验期要短一年。当然这种过失致人死亡案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很多法律界的人会认为是不是用民事责任来解决更好,我看有些律师也是这么提的,但是目前就还是尊重法院判决吧。
那么有人问为什么不追究物业的责任,因为这是个刑事诉讼,而物业并非本案的刑事被告人。
如果家属要追究物业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只能另行起诉,是不会在这个刑事审判中涉及的。
至于将来如果追究民事责任,物业也不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里一部分是家长本身的监护义务没有尽到,另一部分就是保姆的责任,具体承担多大比例未来如果有诉讼的话,以法院的判断为准。
但我比较意外地是,这次判决里没有提到吴秀芳的民事赔偿部分,可能是家属这边放弃掉了,目前的消息是家属将起诉追究开发商、物业、家政公司责任,我认为这个索赔成功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只不过说能够赔偿多少还有待观察。
以上就是我对杭州女童坠亡案一审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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